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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11-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niss.cn)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

    第三条  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省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向补贴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奖补及对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支出进行补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

    第八条  各省直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落实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鼓励对本部门、本地区双向补贴进行配套支持。

    第九条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双向补贴工作。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绩效奖补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对象为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且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流程

    (一)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管理单位绩效奖补的重要依据。

    (四)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经费。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

    (二)根据对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合格单位补贴系数为10%;不合格单位不予奖补。

    (三)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贴金额不高于10万元,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  用户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补贴

    第十五条  用户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

    (三)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六条  用户补贴采用科技创新券形式发放,形式为电子券,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申领、审核、使用及兑现。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30%的补助。

    第十八条  用户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即拥有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额度为2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额度为10万元;额度当年用完为止,逾期失效。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遵循先申用先兑付原则。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发布年度总额度,当年用户申请用券总金额达到预算控制数后停止申用。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流程

    (一)用户在线搜索所需服务资源,与管理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在线签订或上传服务合同(协议),递交用券申请。

    (二)省科技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对用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在结算时凭券抵扣相应补助金额,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用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发起复议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复议。

    (三)完成服务后,管理单位上传服务结果。

    (四)用户按约定完成支付,查收结果,评价本次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现

    (一)管理单位凭持有的科技创新券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三)用户使用国家平台其他省(区、市)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由用户自行支付,并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与使用省内开放共享服务同等补贴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和用户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购置仪器、申请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以约束。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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