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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河南省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应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省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三)监督评估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  省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协助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指导部门、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子平台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省直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部门、本地区的开放共享激励政策。鼓励各地市设立省共享服务平台子平台。

    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及相关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鼓励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查重和联合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省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

    第十四条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议。其中,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新购预警目录内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重及联合评议。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第十五条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本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单位不得列支此类科研仪器购置经费。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含制度建设、开放情况、组织管理、服务成效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双向奖补、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科研仪器,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省属本科高校生均拨款专项业务经费分配因素考核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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