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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25    浏览次数:

    校政教〔2021〕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级单位、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五种形式。对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属性、所使用仪器设备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品种与数量等关键因素,实施实验室风险评价并实施等级分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院长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确定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政策和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并提出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

    (四)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院(部)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考核评比及奖惩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技术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的规章制度,及时发布和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重点是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特种设备等实验室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环保资质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加强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做好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惩等。

    第九条 各院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分管领导、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条 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分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院部和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四)组织、落实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相关通知、信息和工作进展等;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小组决定对其予以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有条件的院部可设置实验室安全秘书岗,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中心)安全的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中心)与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体现本实验室的特点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二)组织、督促实验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三)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代表本房间与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台账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学生的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考试规范及准入标准,未经安全培训及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本科生未通过不得进入选课环节,研究生未通过不得进入开题环节,新教工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各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及专业特点,可以提高准入标准,建立符合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实验者在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加强门禁管理,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人员调动或离校需及时办理门禁卡的移交手续。

    (五)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等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

    (六)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七)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八)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九)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十)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饮食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人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十一)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十二)实验室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三)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用品不准借用或挪用。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四)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五)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镶嵌,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实验室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六)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需注意。

    (六)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七)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要加强在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购前要对仪器设备及相关配套、操作人员、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装调试时外来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要求。使用时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及激光等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重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建筑首层。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装置防雷设施以保证雷雨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五)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六)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沙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七)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暴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硫散时受阻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九)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十)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三)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一氧化二氮、乙炔、乙烯、氮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五)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

    (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再培训。

    (四)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

    (五)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六)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二)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三)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并做好领用记录;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废物管理。

    (一)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

    (二)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须取得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能启动,工程竣工后须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三)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五)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备用钥匙制度

    (一)各学院负责收集本学院实验室的备用钥匙,并按照实验楼、楼层、房间号等信息做好标识,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由于新增、更换门/锁等原因,造成钥匙更换的,应及时更换备用钥匙;如未及时更换,造成安全事故不能及时扑救的,相应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备用钥匙只能在应对防火、防盗、防水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其他时间、其他情况下不得使用备用钥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并存档备案。

    (二)新进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工作人员与实验室外来人员等,须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可以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实验课前须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三)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保卫处、各院(部、所、中心)、各实验室根据新进入实验室的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四)各院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五)各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岗前安全人员教育培训。

    (六)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一)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子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各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各实验室应有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奖惩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7〕115号)同时废止。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

    电话:0375-2089686 邮编:46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