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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25    浏览次数:

    校政教〔2021〕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构建以校、学院(二级单位)为主的两级管理体系和校、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响应的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各级各单位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建立科学、可靠和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形成实验室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

    第四条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指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负责人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称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指挥学校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校应急领导小组自动担负起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职责和任务,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心。校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落实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与决定,协调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及时与事发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小组联系,并及时汇总动态信息,向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 各学院(二级单位)应根据学院危险源的特点,成立相应的由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实验室安全应急小组,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完善;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负责与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安全信息,接受校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中心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应急组织和救援指挥体系见图1和图2)。

    1 校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组织体系框架

    2 校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组成示意图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监测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二级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首先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实验中心主任、科研平台负责人对实验室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实验室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专用储存室。对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加热设备,压力容器,剧毒、高毒、强酸、强碱、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定期评估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不断修订完善,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六)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危险品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立即妥当处置。

    (七)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有关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并正确处置。

    (八)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第八条 安全状态监测

    (一)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室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配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

    (三)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第四章  事故应急响应

    第九条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及时上报(见图3),对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实验室安全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安全员、实验室相关成员以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立即报警。接警人必须问清上述报警内容,接警后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告知事发相关部门和学院(二级单位)。

    报警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

    (2)事故(事件)的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校外报警救护电话:110,119,120;

    校内报警救护电话:2089000,2089110,2089120。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应启动学校、学院(二级单位)应急预案,发生不同级别的事故和险情时应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应成立现场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险情( IV 级)时,相关学院(二级单位)启动院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向学校汇报。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时刻关注学院(二级单位)应急救援情况。

    (二)发生较大事故和险情( III 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学院(二级单位)全力配合;学校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

    (三)发生重大事故和险情( II 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同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并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险情( I 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同时向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和援助,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通报情况,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被基本消除,受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脱离险境、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次生和衍生的危害被排除时,由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重特大事故,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五章  部分事故应急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

    (一)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其所在的位置。

    (二)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三)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四)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五)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第十四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

    发生实验室爆炸事故,首先应在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由实验室人员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同时,其他现场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其次,在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中毒事故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可能是吸入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措施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一)首先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二)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少许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三)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

    (四)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误服毒物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经皮肤中毒者,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黏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六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

    (一)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二)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切断电源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绝缘物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等绝缘物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等绝缘物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三)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四)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心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灼伤和意外暴露事故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每一实验室内备有专用洗眼水龙头。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三)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四)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故障事故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即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相关事故

    (一)危险源丢失或被盗事故处置措施:在实验室发现危险源丢失或被盗,实验人员应立即保护现场、封锁现场,并上报情况,并确定丢失或被盗的位置,确定丢失或被盗物质的类别、特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致癌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确定丢失或被盗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危害性,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二)危险源泄露事故处置措施:危险源泄露后,应立即封锁泄漏区,划定隔离区,疏散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尽可能了解泄露物及泄漏区域有无其他危险源,并尽力控制泄露源。

    尽可能控制泄露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泄漏物具有易燃易爆性,须注意切断热源、电源。应急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或破裂的容器,实施堵漏,回收或处理泄露物质。

    用塑料布、干燥沙土、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覆盖或吸收,防止扬尘或蔓延。然后再用洁净的铲子收集泄漏物与容器中,将容器移离泄漏区。对无法收集的(残余)剧毒品进行中和或稀释处理,或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危险源爆炸事故处理措施:发生危险源爆炸事件时,应立即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置,并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爆炸的环节。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警惕爆炸燃烧产生的毒性或腐蚀性烟气。

    (四)危险源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应根据危险源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灭火剂,避免不当灭火措施引起事件的升级。当火灾不可控时,可立即报“119”,请求支援。

    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警惕爆炸燃烧产生的毒性或腐蚀性烟气。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一旦有爆炸危险,必须马上撤离。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一)实验室及室内设备若遭到严重损坏的,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安全事故事中,涉及毒性介质、生物介质和病毒泄漏的,应当经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三)如果有必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二十二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成立相关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与方法,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七章  事故应急处置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必须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实验要求制定各类事故处置预案,也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制订;平时要对事故处置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第二十四条 明确各级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的名单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上门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二级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也可根据需要与第三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平时应进行必要的救援演练,事故应急启动后,可以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状态时处置经费的及时到位,确保实验室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救援救护物资处于可用状态。

    第八章  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当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和模拟等演练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涉及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实现实验场所和实验人员的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的执行、处置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联动响应、应急人员的处置过程、处置演练所用设备装备情况、对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学校、各学院(二级单位)和各实验室,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练与评估,并签订协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校政资〔2017〕116号)同时废止。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

    电话:0375-2089686 邮编:46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