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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提高物品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适当集中、供管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由教务处、国有资产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科研所需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各系(部)、处(室)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同志专职或兼职担任本单位的“物管员”,负责本单位物品管理。

     

    第三条 凡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实验用品统称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实验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学药品、试剂等;低值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下可以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机电产品、电子元器件、体育用品等;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在使用中易损耗的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章 计划与采购

     

    第五条 学院设立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专项经费,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教学实验所需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此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审核、使用。成人教育学生用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所需经费从成人教育经费中支付;科研所需经费从科研项目中支付。此专项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服务教学的原则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期教学所需物品的申购计划,申购计划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和经费限额进行论证、汇总、制表,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国家控购的稀有材料或危险品购置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物品采购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服务优质的原则,根据物品批量大小,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以利于节约经费。但确因计划不周或临时急需的物品,也可由申购者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组织购置。

     

    第八条 采购工作按照学校审定计划中所列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进行,如发现市场不能满足供应,要及时通报需用单位,以便调整计划。

     

    第九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深入了解市场,熟悉有关货源,节省采购费用,确保采购物品优质低价。采购工作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采购工作要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验收与供应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对物品进行质检。质检合格的物品,由采购人员填写验收单,经实验室管理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前发生的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换、补、赔事宜。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种类,分类、分架,做到存放有序。对稀缺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核查。库房管理人员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变质、损坏和丢失。过期、失效物品不准发放给使用单位。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等,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建立物品总帐,教务处建立明细帐,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入库登记,严格履行入出库手续。建立库房盘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查,确保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领用的物品,节约使用。要特别加强对电风扇、照相机、钟表、电烤炉、电暖器、录放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铬铁、灯具、手电钻、台钳、成套专用工具等民用性强的物品的建账管理,落实到人,如有损坏丢失、私自处置等现象,按《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学生离岗、离校时须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物品的移交、归还手续,经本单位物品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主管院长审批后的教学物品采购计划报送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根据此计划办理验收入库和报销手续。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严格地检查、登记,并按规定设立专柜,分类、分项存放,双人双锁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以防危险物品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取的危险物品,使用剩余数量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用剩的剧毒品、麻醉品必须及时交回库房,严禁随意存放或流失。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教务处对各系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使用得当、管理完善的学校给予表彰,对管理和使用不善者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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