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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9-06    浏览次数:

    校政教〔2021〕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运行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以培养与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按照基础型、综合型和研究型等实验类型,分层次开设教学实验;加大实验室的开放程度,特别是对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要专门开辟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场所,依托学科鼓励学生及早参加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做好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应兼顾投资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九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部门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市厅级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功能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实训中心)。基础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不断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安全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安全防范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实验室建设管理(安全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安全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发展和建设规划,指导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把学院实验室工作作为对学院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

    (五)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目标的需要,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建设、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基层单位实验室的绩效考核;

    (五)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对大型仪器设备实施共享、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管理;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技术督导服务,督促基层单位实验室做好“三废”处置与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校实验室各项信息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如下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支持、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惩;

    (四)教务处负责做好本科教学和教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新进教师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六)学生处负责指导各个学院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惩处;

    (七)基建处负责做好新建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基础设施、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环保资质的认定和评估工作;

    (八)后勤处负责实验室水、电、气和房屋设施安全管理,做好现有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基础设施、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环保资质的认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部)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须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二)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

    (四)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岗位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系(实验中心、科研平台)主任协助各院(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领导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二)配合学校和学院落实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本院实验室各种信息情况,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四)认真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任务,督促检查本院各部门执行情况,消除各类安全环保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环保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内务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开放和有偿使用等服务。

    (四)制定、实施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学院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签字后报学校、学院存档,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学校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消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申报单位负责把审批的实验室相关信息报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级、院(系)级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和撤消由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审批或备案。未通过审批的实验室,由设立单位继续加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新建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目录。学校控制实验室的发展数量,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经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鼓励学院(学科)设置专业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实验室,鼓励跨学院(学科)设置共建共享实验室,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政府、企业共同筹建联合实验室,积极争取引进外资,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积极探索实验室机制创新,努力实现资源优化,共建共享。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室改扩建费、安全经费。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考核确定。

    第三十三条 重视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制定建设和培养计划,优化年龄、学历、职称的结构,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二)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主管领导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应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措施及保密措施,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对师生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实施安全准入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四十条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做好实验室各类数据的记录、统计、管理、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的网络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七章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特别如涉辐射类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根据需要持证上岗,遵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验室应开展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强化仪器设备绩效评估和调剂流转制度建设,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及时按照程序申请报废,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7〕161号)同时废止。

    河南城建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

    电话:0375-2089686 邮编:467036